近日,我院在办理县森林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夺波涉嫌盗伐林木罪一案时发现县森林公安局在侦查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是《提请批准逮捕书》中写明“经初步讯问夺波交待在
二是犯罪嫌疑人夺波于
三是扣押涉案木材和作案工具只有扣押决定书,无扣押笔录和扣押清单。
四是对证人格洛和依波采取口头传唤形式。
县森林公安局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为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维护法律权威,我院遂依法向县森林公安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县森林公安局及时将纠正情况书面回复了我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