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依法提起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泽某、巴某当庭服判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4430.7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泽某、巴某于2018年8月5日在未办理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壤塘县岗木达乡岗木达村古尔玛沟县城至南木达方向2.5公里处的公路左侧山上、在阿坝州壤塘林业局施业区1作业区9林班5小班内共同盗伐林木7株,共计造材原木19件,经现场检尺,原木材积4.923立方米,活立木畜积9.846立方米。于2018年8月8日01时30分,两名犯罪嫌疑人正准备装车运输时,被壤塘县森林公安局杜柯派出所巡逻的民警现场档获。其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天然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4430.7元。我院依法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犯罪嫌疑人对毁坏国家天然林林地面积1.3亩,补植树苗70株和国有天然林地补植复绿的诉讼请求,二被告人并当庭服判和赔偿国家经济损失,共计4430.7元。(大写:肆仟肆佰叁拾元零柒角整)。
此次,我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为进一步推进公益诉讼工作扎实稳步开展,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刑事犯罪,保障国家生态环境、林业资源和国家公共利益不受到非法侵害,有力的维护了法律和公益诉讼权威,并收到良好政治、社会、法律效果,为生态壤塘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